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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[來源:深圳新黑豹] | [發布時間:2015年6月2日] | [文章點擊數:4607] | | |
| 5月27日,謝女士與某開發商商品房買賣合同賠償糾紛案劃上句號,鹽都區法院判決開發商賠償謝女士維修費用和經濟損失30000元。 2011年10月17日,謝女士以45萬元的價格購買城南新區某小區商住樓。2012年9月29日,開發商將房屋交付給謝女士。謝女士在裝修過程中,突然發現衛生間上方漏水,水滴雖不大,但不停地慢慢滲出。謝女士當即向小區物業反映,物業公司進行檢查,懷疑是樓上住戶衛生間部位施工裝潢不當所致,通過協調對樓上住戶的衛生間進行檢查,換裝水管重做防水。然而,該部位以后仍然漏水,故謝女士向鹽都區法院起訴,要求開發商承擔維修和賠償責任。 在案件審理中,開發商認為漏水原因系樓上用戶所致,要求將樓上用戶列為第三人,由第三人進行賠償。在法院審理期間,衛生間上方有時漏水,有時不漏水,捉摸不定。法院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鑒定,無法確定漏水原因。在判決前夕,衛生間暫不漏水。 法院認為,謝女士購買開發商的商品房,開發商應該按照質量保證書的規定,保證商品房的質量。謝女士在房屋裝修過程中,發現屋面滲漏,影響整套房屋的裝修和使用。對此,開發商應承擔及時排查和維修的責任。開發商辯稱,謝女士房屋的滲漏是由于第三人不當裝修所致,沒有證據,不予采信。因目前房屋未滲漏,如再發生滲漏,由謝女士負責修理,開發商予以配合和協調。結合謝女士購買建材、與他人簽訂裝潢合同、滲漏維修費用、出租收益等實際情況,酌情判決開發商賠償謝女士維修費用和經濟損失30000元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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